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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快打造生態文明高地持續提供法治保障
        《青海省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將于8月1日起施行

        來源:青海日報       作者:    發布時間:2024-05-28 10:00    編輯:孔令磊         

          5月24日,青海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青海省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青海省情實際制定并出臺,將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七十六條,包括總則、生態安全保障、自然保護地建設、生態保護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生態文化保護弘揚、生態文明制度創新、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十一個章節?!稐l例》的出臺將為推動青海生態文明建設水平走在全國前列,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發揮重要積極作用。

          《條例》明確了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的內涵和標準,完善了特許經營活動、耕地保護、荒漠化治理的規定,同時完善了考核的規定并就“法律責任”進行了進一步細化。

          《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相關法律和本條例規定,在履行相關職責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稐l例》對“在泥炭沼澤濕地開采泥炭或者開(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等違反條例的行為,均明確了法律責任。同時明確,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依法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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